×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小编从各方面了解到,为探索建立健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以下称ITSS)应用推广模式和机制,ITSS工作组秘书处组织开展了《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以下称符合性评估)培训考试
根据培训考试结果并结合前期商请ITSS验证与应用试点省市(以下称试点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
荐的情况,经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同意,现将符合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认定要求及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符合性评估人员认定及分类

(一)参加ITSS工作组秘书处组织的符合性评估培训考试并通过的人员,认定为符合性评估师(以下称评估
师),有效期三年。

(二)考虑到符合性评估尚处于探索阶段,经研究,适当放宽考试通过分数线。符合放宽条件的人员,视同为
评估师,有效期一年。同时,在有效期内参加ITSS工作组秘书处组织的复考并通过后,认定为评估师,有效期延长至三年。

(三)经ITSS工作组秘书处认定的符合性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所属的评估师为专职评估师,非评估
构所属的评估为独立评估师。
(四)经8月31日培训考试(包括补考、复考)并动态调整后的评估师名单见附件一。

二、符合性评估机构认定

(一)ITSS工作组秘书处按下列条件,在各试点省市认定一家评估机构,负责所在省级区域(不含计划单列
市)的符合性评估工作:
1、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2、具有不少于3名专职评估师,其中至少1名有效期为三年。

(二)ITSS验证与应用试点以外省市和尚无满足评估机构认定条件的试点省市,符合性评估工作由中国软件评
测中心和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三)首批及第二批认定的符合性评估机构名单见附件二。

三、符合性评估程序

(一)任何单位可以自愿向经认定的评估机构申请符合性评估。

(二)申请单位自行选择至少1名非本单位的独立评估师,并将名单提交至评估机构和ITSS工作组秘书处。由
ITSS工作组秘书处协调独立评估师。
(三)评估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同独立评估师开展符合性评估工作。

(四)评估机构出具申请单位符合《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推荐意见,并与评估相关
材料一同提交至ITSS工作组秘书处。
(五)ITSS工作组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单位,发放符合性评估证书。


干货推荐 :














上一篇:第一批《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认定有关事项
Wendy

写了 335 篇文章,拥有财富 429,被 3 人关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B Color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成为第一个吐槽的人

Powered by ITIL  © 2001-202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