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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服务管理体系与数字化转型专栏 / 倒序浏览 © 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 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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