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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新浪  

三、国外信息化推进机制体制对中国的借鉴


国外信息化推进体制建设中可借鉴的主要经验有以下几点:  

1.国家层面四层两翼的结构和功能比较完善


各国国家层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时,基本都确定了决策机构、协调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并且设有审计监察机构和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咨询机构,四层两翼的结构和功能比较完善。当然,每个体系可能由几个机构组成,也可能某个机构担负着多个方面的职能。但无论如何,整个框架基本是完整的。  
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国家信息化发展总体思路、制定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以及相关政策,通常由总统、总理或者首相担任负责人,成员是重要的内阁成员,如芬兰的信息社会委员会、日本的IT战略本部、韩国的信息化战略会议等。  
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更好地实施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通常是由各部门行政首长或者首席信息官组成的委员会,如美国和英国的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日本的首席信息官联络会议等。  
管理机构行使信息化综合管理职能,制定实施国家信息化战略的相关政策,通常是由某个或者某几个内阁组成部门负责,如美国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日本的总务省、韩国的情报通信部、新加坡的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等。  
执行机构负责相关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实施,依据项目的规模和范围,通常是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联合而成,如美国24个电子政务优先项目的项目组。  
审计机构对信息化执行机构进行决策、管理、绩效和技术等方面的审计,确保信息化工作合理有效,如美国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及派出至各部门的审计官。政府审计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对信息化工作的审计往往在原有的审计体制框架下完成,如美国。政府审计体系相对薄弱的国家,对信息化工作的审计通常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来承担。  
咨询机构通常由政府设立,由来自产业界和学术界的专家组成,就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如美国的总统信息技术咨询委员会和韩国的信息化促进咨询委员会。除了战略咨询机构的设立,一些国家还设立了针对信息化协调、管理、实施等层面的咨询机构。  

2.依据国情注重中央同地方的统筹与协调


信息化推进体制是与各国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尤其体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关系上。单一制的国家(如韩国、新加坡等)在推进信息化建设时,往往是中央政府出台有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意见,地方政府则应该按照中央政府的统一要求贯彻实施相关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意见;联邦制或者地方自治权利大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政府只是提供总体的战略指导,各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化建设思路和重点。  

3.信息化推进体制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日益推进不断健全和完善


各国的信息化推进体制虽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阶段以及推进体制运作的实际效果进行适时地调整和完善,不断强化其作用。例如,英国在布莱尔首相刚刚上台时,为了全面了解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问题,整体推进信息化建设,设置了电子大臣和电子专员,全面推进经济领域和政府的信息化,目标实现后将信息化建设的重点聚焦在电子政务上,并相应地将电子专员办公室改组为电子政务小组。  

4.政府机构内部普遍设立首席信息官


政府机构内部信息化建设多数由首席信息官负责。国际电信联盟的资料表明,已经有100多个国家确立了首席信息官制度。在重要的政府部门设置首席信息官,不仅有利于国家相关战略规划的贯彻实施,也有利于更好地推动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首席信息官属于政府部门的决策层,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信息技术项目监督和评估、信息技术架构制定和维护等工作,能够就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战略计划向部门首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负责部门信息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当然,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周围还有一个团队一起工作。英国的一些部门成立了CIO小组,除设立CIO外,还设置了3位副CIO分管不同的业务。日本各部门除了设立CIO外,还设置了CIO辅佐官,并成立了由CIO任主席的电子政务推进委员会。新加坡各部门除设立CIO外,还有一名IT经理,IT经理是技术主管。  
各部门首席信息官通过联席机制进行部门间交流、沟通和协调。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均建立这种联席机制。  

5.通信监管职能通常由独立的机构承担


国外为了加强对通信行业的监管,促进电信和广播网络融合,繁荣通信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通常成立专门的通信监管机构。这些机构大多是直接向国会或议会汇报工作,不受政府的干涉。如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和英国的通信办公室(OFCOM)等。  

6.通过立法确定推进机构的职能职责


国外都非常重视信息化推进体制建设,大多在信息化相关法规或者战略计划中明确了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协调和实施机构,并规定了各自的职责分工。这样,可以将各个机构的职责和分工明文规定下来,有利于依法行事,并借助立法监督体系更好地促进各个机构行使其职责。  
美国首席信息官制度是在1996年颁布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后来并入《克林格-科恩法》)中明确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电子政务办公室以及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是依据《电子政务法》(2002年)成立的。日本IT战略本部的职能职责是通过《IT基本法》确立下来的。韩国信息化促进委员会是依据《信息化促进法》成立的。  

7.确立科学合理的运作机制


监督评估机制。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电子政务积分卡”每个季度对各联邦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每年的信息化及电子政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芬兰信息社会委员会负责评估信息社会计划的进展情况及其存在问题。  
定期汇报机制。一种是下级对上级的汇报,如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应该每年就各部门电子政务实施情况向总统汇报两次,加拿大要求联邦政府各部门每年汇报《政府在线战略》的实施情况。另一种是某项相关法律颁布后,应该根据法律要求向立法机构进行汇报,如美国《电子政务法》要求管理与预算办公室每年3月1日之前向国会汇报当年该法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  
咨询顾问机制。成立由专家、学者、官员和企业代表等组成的咨询机构,为决策、协调和实施机构提供咨询和建议。有些工作组或顾问小组是临时性的,任务完成后即宣告解散。如美国成立电子政务特别工作组确定优先开展的电子政务项目,工作时间仅为2个月。加拿大的政府在线战略顾问小组专门负责为加拿大《政府在线战略》提供政策建议和指导。  
项目管理机制。芬兰专门出台了信息社会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贯穿了项目管理的方法和思路。除了推进机构外,还针对项目,尤其是跨部门项目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并按项目管理体系和规范进行实施和运作。  
当然,并不是国外的做法都值得借鉴,正如上文中说的那样,不同的信息化推进体制模式本身具有自己生存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壤,在有些领域,中国反而更具有优势。例如,美国由于是联邦制国家,三级政府部门之间互不干涉,导致政府间信息共享变得异常困难。另外,美英等国家在进行公共政策制定时,议会讨论往往占很长的时间,决策时间较长,与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特点相悖。反而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这些方面可以做得更好,能更好发挥信息化的巨大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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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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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爱人 发表于 2014-3-28 02:59:13
看起来好像不错的样子
深爱那片海 发表于 2014-3-28 03:10:27
啥玩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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