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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融资方式及其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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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基础设施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业,但是由于政府资金财力以及管理的力度有限,不能顾及到国民建设的各个方面,所以必然对某些建设心有余而力不足,这就需要民间项目机构的参与,由此BOT作业一种融资方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作为资本市场典型代表的BOT融资方式在中国仅仅出现了八年,但毫无疑问BOT融资方式已经成为中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
BOT融资方式
1 BOT的定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所谓BOT项目融资,是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筹集资金,完成项目建设,这种方式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种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地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办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北,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近几年来,BOT成功的例子举不胜举,例如咸阳渭河三桥、京承高速公路二期、遂渝高速高路和南京过江隧道等一批BOT项目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2 BOT融资结构的一般形式
BOT的融资结构的一般形式,其过程为:成立一家专门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承建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接受保函,同时接受分包商、供货商的保佑函权益转让,并与运营公司签订运营合同;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等贷款机构签订贷款协议,同时与出口信贷机构签订买方信贷合同,商业银行以项目资产作为抵押为出口信贷机构的贷款担保,项目公司担保信托方转让收入。
一般而言,在融资结构和融资程序上,BOT模式并没有太大的缺陷,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项目规模和资金需求巨大,而模式本身所涉及的相关方较多,关系复杂,因此,只有在规范完善的体系制度下,BOT模式才能真正发挥其优势。
3 BOT融资方式的种类
BOT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因为项目本身的特点,出现了一些变化,但融资方式的根本点没有发生变化。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移交模式,这种模式是BOT模式的扩展,在运行程序上基本与BOT模式类似,BOOT和BOT模式的区别在于,在BOOT模式下,项目公司不仅拥有项目的经营权,而且还拥有一定期限的项目所有权,因此,在特许期办,项目公司可以将现有项目作为其自有资产抵押从而进行二次融资。一般来说,采用BOOT模式,项目公司对项目的拥有和运营时间比BOT模式要长很多。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在这种模式里,项目由项目公司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政府运营使用,此后政府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收购该项目。
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移交模式,使用这个模式,政府只让项目公司融资和建设,在项目建成后,由政府租赁并负责运行,项目公司用政府付给的租金还贷,租赁期结束后,项目资产移交政府。
各种方式的应用取决于项目条件,如BOO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应用较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因此BOOT项目较多。
BOT的风险分析与管理策略
任何BOT项目融资,绝对的和万无一失的情况是不存在的,事实情况是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对风险加以识别的目的,在于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按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确定风险由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承担,并通过对此风险的管理,达到控制、预防风险的目标,从而使BOT项目融资顺利实施。可见,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风险管理是是风险识别的目的和归宿。
以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对风险能否控制为标准,可将风险进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下面分别阐述这两类风险的识别与管理。
1 系统风险的识别与管理
系统风险又称不可控制风险,一般是指与东道国宏观经济环境有关的、超出发起人和项目公司控制范围的风险,其内容包括: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各种政治因素,如战争、国际形势变幻、政权交替、政策变换而导致项目资产和项目收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政治风险的大小与该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稳定性及政策的稳定性有关,政治因素的变化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其造成的风险也往往是很难避免的,主要的政治风险可能来自:项目可能需要政府的许可证、经营特许权或其他形式的批准;项目本身对国家的基础设施或安全有重要的影响,项目对东道国政府的社会政策或国际形象有重大影响等。
风险管理方法:
1) 保险。降低项目政治风险程序的办法之一是政治风险保险,包括纯商业性质的保险。
2) 股权安排。这种管理方法适用于政府政策的变化。项目公司的股权由若干国家的投资者拥有,国有化的风险相对降低。或者要求在东道国或其友好国家有影响的强大的私营公司参加到项目融资中来,或者促进多边机构如世界银行集团中的国际金融公司参加进来,由其掌握项目的部分产权,强制收购的国有化风险会大大降低。
3)条款安排。主要是在贷款合同中规定交叉违约条款,当东道国政府违约致使贷款得不到偿还时,会构成其他国际性贷款合同的违约,从而严重影响该国政府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信誉,迫使其在实行国有化前必须三思而定。
4) 政府机构担保,在特许权协议中明确界定正义和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政府做出担保,避免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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