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管理发起人的问题
首先,IT部门的人在一个组织A里,普通员工都在组织B里,组织A向组织B提供服务那么,有很多情况下,变更的发起人应该是组织A里的人,但是如果这样,流程走到指派时,就会发现没有实施团队可以选择
这是因为实施团队的控制是在交付模式中定义的,而组织A是没有给组织A提供服务的
这样的情景下,如何选择发起人呢?
楼主,发起人的选择是没有问题的;
关键是要定义交付模式&合同, 本帖最后由 cloudtuo 于 2014-1-17 09:24 编辑
jemball 发表于 2014-1-17 09: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发起人的选择是没有问题的;
关键是要定义交付模式&合同,
可能是我没有描述清楚
组织A(IT部门)的父级是组织B(公司)
客户合同中,客户是组织B,供应商是组织A
交付模式中,组织为组织A,客户为组织B,联系人包括一些团队和工程师
在变更管理中,很多情况下,变更的发起人为IT部门的某位工程师C
如果在新建变更单时,选择的组织为组织A,则可以选择发起人为工程师C;但单据在指派时,就会发现因为组织A和组织A之间没有客户合同,当然也就没有交付模式,进而也就没有定义过相关的团队,所以实施团队就是空列表
当然,如果在新建变更单时,选择的组织为组织B,发起人为某用户,则后面的单据指派在选择团队时,就不会有任何的问题(因为已经定义过客户合同及交付模式)
所以,我的问题就是如何让组织A中的工程师C成为可以发起变更的发起人?难道是需要组织A和组织A签订一份客户合同,进而定义交付模式? cloudtuo 发表于 2014-1-17 09: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能是我没有描述清楚
组织A(IT部门)的父级是组织B(公司)
找到一个解,在组织选项中,将组织A的交付模式也改为同组织B的交付模式,则变更时,团队选择就没有问题了
但在新建服务请求或事件时,由于没有客户合同的定义,所以服务为空,看来还需要建立一个组织A与组织A之间的客户合同 我觉得楼主找到解了,可行啊。
服务为空,是不是没有建服务目录啊?还是说建了,只是组织没对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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